許多公司為犒賞員工,都會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或給予旅遊津貼補助,而員工參加公司旅遊補助應如何申報所得稅,分以下二點說明:
一、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若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業績標準等),其所支付的費用需視其有無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則屬該員工之 其他所得;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也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上立體停車場房屋稅適用稅率,係依有無收費作區分。有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屬依停車場法規定經營之收費停車場,其管理室屬停車場管理作業需要,與停車場有不可分性,亦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為辦公場所,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有民眾詢問,夫妻間贈與房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那要課徵契稅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 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要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夫妻間贈與土地或建物,依適用法令不同而有不同課稅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是贈與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必須在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契稅,請民眾留意,以免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將先前贈與時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併計至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一次繳交,所以只是延緩課稅的機制,並非真的免稅,提醒民眾於財務規劃妥為運用。
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營業項目係銷售生鮮漁獲,該公司誤以為生鮮漁獲屬免稅商品,可免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核甲公司銷售之貨物6千餘萬元,確屬未經加工之生鮮漁獲,免徵營業稅,惟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範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短漏開免稅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6千餘萬元,因係專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無逃漏營業稅,惟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6千餘萬元計算5%罰鍰3百餘萬元,惟最高不得超過1百萬元,經該局裁處罰鍰1百萬元。
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並不一定可以免開統一發票,應自行檢視是否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如非屬免開立統一發票項目而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仍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承擔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承擔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實際即為出租人租賃財產之收益,應認列租賃收入。
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漏報租賃收入240萬元,遭核定補徵稅額,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將倉庫部分區域出租予乙公司經營倉儲租賃業務,因乙公司事先代墊其多項法律費用及判決賠款,抵扣應付租金後,仍欠乙公司款項,故未收取租金等語,申請復查。經查甲公司以每月租金20萬元出租倉庫予乙公司管理使用,有倉儲承租合約書等資料為憑,甲公司將倉庫之使用權提供予乙公司使用,以取得抵償債務之代價,仍屬甲公司之銷售行為,是該局依查得資料以其所簽訂之租賃合約書中約定乙公司應付每月租金,核認甲公司漏報租賃收入240萬餘元,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提醒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之各項費用及履行其他債務,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出租人應列為該年度租金收入,以免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營業人帳戶有經常性之匯款,經查核為營業行為之交易款項,雖主張係私人借貸,惟其未能提示足資證明確實為借貸之證明文件,該局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
舉例說明,某甲商行係獨資經營資源回收業,經該局查獲其非屬乙資源回收社社員,銀行帳戶卻有該社社員頻繁匯入之款項,經通知其說明資金來源及補具相關事證供核,惟未能提示,該局乃依查得資料,以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該商行不服,主張帳戶匯入款項純屬借貸之清償款項,並非貨款,惟未提示相關事證,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進一步解釋,按財產關係變動為當事人間之私經濟活動,其原因關係之證據資料主要掌握在當事人間,外人難以得知,故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行使調查權時,當事人自得提出相關事證,俾稽徵機關對當事人有利不利情事加以審酌。該商行雖主張純屬借貸清償款項並非貨款,惟依一般民間商業常情,借貸往來應存有相關借據或收付利息等證明,其未提供相關原始資金貸與證明、借據或收付利息等證明,且查其存款往來明細表,亦無相對應匯出之款項,其未能證明所主張之借貸關係為真,依改制前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意旨,該局認定系爭匯入款項應為經營資源回收業務之銷售額,非屬借款。
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保留有利於己之事證,對主張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及協力義務,以免因未能舉證證明,而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申請分期繳納稅款適用條件如下:
1.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算、廢止則不適用。
2.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暫繳稅款,如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可於應納稅款之繳納期間內(107年9月1日至107年10月1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1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之內報繳繳當期營業稅。
甲公司解散註銷後,帳上有餘存貨物及機器設備,經該國稅局調查發現,所餘存之貨物及設備係遭債務人搬走,核屬償債性質,依上開法令規定,乃視為銷售貨物,甲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經該分局查獲補徵稅款外,並受處罰。
營業人解散註銷時有餘存貨物、機器設備或生財器具等,若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查獲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應受處罰。該分局籲請營業人於解散註銷時,如有餘存貨物及設備,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而補稅並受處罰。
最近有廠商向國稅局詢問,其公司於中元普渡當晚舉辦餐會酬勞員工辛勤貢獻,會中除發給績優員工工作奬金外,還以公司產製之產品及外購之3C產品酬勞員工,有關其酬勞員工之贈品,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收入?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課徵業稅。又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即決定供為酬勞員工之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另如該貨物於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倘有以貨物酬勞員工,應審視該貨物於購入時之列帳方式,及有無將購買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再據以判斷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報繳營業稅。
提醒營業人若自我檢視有違反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稽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惟前揭視為銷售之貨物,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所開立之發票又可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故為簡化作業,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邇來發現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經營直播拍賣,其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賺取價差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進一步表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直播拍賣業者,如果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平均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呼籲營業人經營網路交易其銷售額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